
溧水楼市如此活跃的当下
很多业主都想了解购房时
应当注意哪些物业管理事项?
今天他来了!
01
应注意查看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包含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以及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等。因为只有在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委托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才失效,物业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等按照新合同执行。这就意味着在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只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物业管理的内容执行。这就直接关系到业主在取得房屋产权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其在物业管理中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应该注意签好房屋买卖合同,关注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的内容。
02
买房人在购房时要注意查看“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是由开发商单方面制定,因为在购买物业的业主办理产权前,开发商是唯一的产权人,最大的业主,开发商可以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但内容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要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在订立管理约前开发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受“临时管理规约”的约束,违反约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临时管理规约”关系到购房人合法权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所以应该关注和认真查看“临时管理规约”。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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